115年度重小字第766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5016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廷
訴訟代理人 盧○永
被 告 徐○德
徐○承
蕭○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借款金額 欠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計算: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63,000元 75,570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本金合計 75,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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