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小字第637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重小字第637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637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訴訟代理人 楊○仁 林○淵 被 告 陳○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此 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85,0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5年 6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營業損失之請求,並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係基於同一侵權事實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 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於113年8月9日12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 用大貨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疏未保持隨 時可煞停距離,不慎擦撞前方原告所有之由訴外人即原告所 僱駕駛員李忠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嗣經原告支付系爭車輛修復 費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損壞估修單、事故 現場照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 宗,核與原告之主張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 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主 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自屬有據。   四、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㈠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 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㈡查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修復費用為54,000元(烤漆26,0 00元、鈑金28,0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車輛損壞估修單 乙份為證,是原告得請求車輛修復費用,而烤漆、鈑金修復 費用並無扣除折舊問題,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54,0 00元,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5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11月2 8日(本院卷第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TWProbe 房產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