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小字第588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訴訟代理人 游○為
被 告 陳○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百分比) 違約金起 算日(起 至清償日 止) 違約金計算 1 5,770元 114年8月5日 5.85% 114年9月6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49,010元 114年8月5日 14.03% 114年9月6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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