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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小字第1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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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重小字第1200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2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紘 訴訟代理人 施○嫻 訴訟代理人 黃○瑄 訴訟代理人 郭○珽 被 告 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零貳拾伍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 折舊額計算式: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係 於民國111年3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 ,至114年7月3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3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 新臺幣(下同)58,221元(工資暨塗裝34,580元、材料費用23,6 41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 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 計算結果,因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3年4月計,則其修理材料費 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5,209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 捨五入)。至於工資暨塗裝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 賠償原告之修車費用共39,789元(計算式:34,580元+5,209元=3 9,789元)。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3,641×0.369=8,72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3,641-8,724=14,917 第2年折舊值    14,917×0.369=5,50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4,917-5,504=9,413 第3年折舊值    9,413×0.369=3,47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413-3,473=5,940 第4年折舊值    5,940×0.369×(4/12)=73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940-731=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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