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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重小字第1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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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重小字第1180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18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 訴訟代理人 王○傑 訴訟代理人 陳○霖 被 告 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 折舊額計算式: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係 於民國111年4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 ,至113年4月7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11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 新臺幣(下同)9,162元(鈑金暨烤漆5,772元、材料費用3,390 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 ,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 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2年計,則其修理材料費扣除 折舊後之餘額為1,350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至於鈑金暨烤漆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 原告之修車費用共7,122元(計算式:5,772元+1,350元=7,122元 )。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390×0.369=1,25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390-1,251=2,139 第2年折舊值    2,139×0.369=78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139-78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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