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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三重簡易庭民事114年度重小字第3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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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重小字第3231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23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華 訴訟代理人 李○儒 被 告 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九期,以一個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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