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3231號三重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5181160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本裁判由 三重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23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華
訴訟代理人 李○儒
被 告 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九期,以一個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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