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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鳳山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鳳補字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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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鳳補字第407號鳳山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40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 訴訟代理人 魏○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楊政嶬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73元(含本金388,400元, 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6日之利息1,5 89元、違約金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本裁判由 鳳山簡易庭民事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40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 訴訟代理人 魏○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楊政嶬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73元(含本金388,400元, 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6日之利息1,5 89元、違約金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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