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鳳小字第344號鳳山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5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903165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六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本裁判由 鳳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344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龍
訴訟代理人 蕭○葶
被 告 郭○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六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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