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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鳳山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鳳小字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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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鳳小字第326號鳳山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8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本裁判由 鳳山簡易庭民事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326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仁 訴訟代理人 林○璿 被 告 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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