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鳳小字第326號鳳山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0790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本裁判由 鳳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326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仁
訴訟代理人 林○璿
被 告 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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