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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鳳山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鳳小字第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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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鳳小字第309號鳳山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聲請駁回。

本裁判由 鳳山簡易庭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小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喜 訴訟代理人 陳○榮 張○晴 相 對 人 陳○翠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送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以伊公司高雄分公司與同案被告阮珮粣 遲延交付扣押款為由,而依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伊公 司高雄分公司與阮珮粣共同賠償其新臺幣85,150元本息。惟 伊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業務範圍僅有招攬保單、保戶服務,並 未涉及保險契約之終止與執行,原告以伊公司高雄分公司為 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應以伊公司為被告方屬適法。又伊 公司究竟有無依執行命令指示辦理,而有無侵害原告之權益 ,因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規定,均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下稱士林地院)為管轄法院,爰聲請將本件移送士林地 院等語。 二、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 一同被訴: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 上及法律上原因者。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項、第5 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 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 成立無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29號裁判意旨參照) 。 三、查本件訴訟之被告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並非聲請人,則聲請人是否得聲請移送本件訴訟 ,即非無疑。又觀諸相對人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係以聲請 人與阮珮粣未依執行命令交付扣押款為由,而依債務不履行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應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 2款所定得提起共同訴訟之要件,則相對人向阮珮粣住所所 在地之本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即無不合。聲 請人雖以前詞主張本院無管轄權云云,然原告之請求成立與 否、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均與管轄之認定無涉,自難據此 即認本院就本件訴訟為無管轄權,聲請人所述,難謂可採。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士林地院,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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