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鳳小字第220號鳳山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985479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45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本裁判由 鳳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22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
訴訟代理人 丁○益
被 告 王○樺
王○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45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4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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