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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鳳山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鳳小字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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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鳳小字第220號鳳山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45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本裁判由 鳳山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22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 訴訟代理人 丁○益 被 告 王○樺 王○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45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4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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