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742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給付電信費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統編:8673681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74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良 被 告 廖○翔 監 護 人 黃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21601號支 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2月26日送達被告及被告之監護人黃寶玉 ,被告及被告之監護人黃寶玉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74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良
被 告 廖○翔
監 護 人 黃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21601號支
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2月26日送達被告及被告之監護人黃寶玉
,被告及被告之監護人黃寶玉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342元,及
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
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
7日止(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17,2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4,342元) 1 利息 1萬4,342元 110年12月10日 114年12月17日 (4+8/365) 5% 2,884.12元 小計 2,884.12元 合計 1萬7,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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