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477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036157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47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 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958元,及自95年8月11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 月1日起至...」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47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
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958元,及自95年8月11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
,本件原告請求金額應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5日止(見民
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18,63
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
判費2,0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9,958元) 1 利息 4萬9,958元 95年8月11日 104年8月31日 (9+21/366) 20% 9萬497.69元 2 利息 4萬9,958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2月5日 (10+158/365) 15% 7萬8,180.85元 小計 16萬8,678.54元 合計 21萬8,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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