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606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352813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羅○祥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其請求起訴前所生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 日),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9日起...」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羅○祥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其請求起訴前所生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
日),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9日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
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
存在。是原告就本件訴訟客觀上所有之利益為其無庸負擔系
爭本票債務即新臺幣(下同)330,000元,加計自115年3月2
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故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41,71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週年利率 1 羅仕煌 羅○祥 113/4/19 330,000元 115/3/20 16%
附表二:(小數位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330,000 330,000元 2 利息 330,000 115/3/20 115/6/8 (81/365) 16% 11,717元 小計 341,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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