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30長明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長明有限公司(統編:8304217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長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9萬3,12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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