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588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消費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684454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被 告 鍾○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749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 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7萬8,200元,及...」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被 告 鍾○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749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
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7萬8,200元,及自115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及規定,
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29日(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
本院收文章戳)止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萬0,702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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