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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高雄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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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9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清償電信費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8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2026-06-0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良 被 告 盧○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8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3,082元(含債權總額21,280元及其中本 金11,245元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暨其中本金10,035元自1 04年3月2日起,均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19日已發生之利 息共11,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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