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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高雄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雄補字第1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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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雄補字第1325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保險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黃○詮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國 (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9萬7,147元 ,及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黃○詮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國 (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9萬7,147元 ,及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 115年5月11日止(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10萬4,3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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