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325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保險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55701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黃○詮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國 (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9萬7,147元 ,及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黃○詮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國
(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9萬7,147元
,及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
115年5月11日止(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10萬4,3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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