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259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8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保險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55701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楊○喻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及自 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 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4,652元【按:利息計算至起 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楊○喻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及自
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
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4,652元【按:利息計算至起
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萬4,000元 1 利息 14萬4,000元 114年8月9日 115年5月5日 (270/365) 10% 1萬652.05元 小計 1萬652.05元 合計 15萬4,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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