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254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被 告 陳○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支付 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3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被...」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被 告 陳○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支付
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3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81,742元,及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43%
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
0%計算之違約金。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
前1日即115年3月22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之電子地狀日)
之利息、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3,779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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