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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高雄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雄補字第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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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雄補字第1252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被 告 陳葦銘(原名陳翰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萬9,759元...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被 告 陳葦銘(原名陳翰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萬9,759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 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㈡提出民事起訴狀 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萬9,363元 1 利息 4萬8,205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4月6日 (20/365) 15% 396.21元 小計 396.21元 合計 4萬9,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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