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808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不動產租賃
宣判日期:2026-06-15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租金等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統編:5078696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808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任 訴訟代理人 劉○穎律師 被 告 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 年7月1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敘明請求修繕及室內清潔費用 97,300元之請求權基礎以及上開費用之零件及工資分別為若干 ;應如何適用折舊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何時購買、使用年數以及 月數、耐用年數)。如...」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808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任
訴訟代理人 劉○穎律師
被 告 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
年7月1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敘明請求修繕及室內清潔費用
97,300元之請求權基礎以及上開費用之零件及工資分別為若干
;應如何適用折舊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何時購買、使用年數以及
月數、耐用年數)。如未敘明,本院將全部視為零件費用,並以
5年之耐用年數及使用年數計算折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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