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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高雄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雄小字第1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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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雄小字第1423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 訴訟代理人 廖○宏 蕭○芸 被 告 沈○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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