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小字第1030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985479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
訴訟代理人 丁○益
被 告 吳○雯
葉○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 被告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 備註 ①吳○雯 ②蔡威吟 40,000元 40,000元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75%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逾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50,994元 合計90,994元 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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