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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高雄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雄司補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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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雄司補字第68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10

藏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價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黃○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藏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2026-06-1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黃○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藏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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