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補字第470號豐原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35910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偉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50 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
本裁判由 豐原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偉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50
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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