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補字第396號豐原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1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給付電信費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統編:8673681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良 訴訟代理人 陳○廷 被 告 洪○鴻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 度司促字第48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460元【計算式:14,700+6,760(計算式如附表)=2 1,460】...」
本裁判由 豐原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良
訴訟代理人 陳○廷
被 告 洪○鴻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
度司促字第48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460元【計算式:14,700+6,760(計算式如附表)=2
1,460】,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
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4,700元 105年12月2日 115年2月11日 (9+72/365) 5% 6,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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