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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豐原簡易庭民事115年度豐小字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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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豐小字第410號豐原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9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裁判由 豐原簡易庭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410號 原 告 孫○霞 被 告 劉○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5年度豐簡字第36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豐簡附民字第4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9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14日18時4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豐原區中陽東街 之怡松園公園旁道路時,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手持鑰匙 刮傷原告所使用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左前車門、左後車門及後 保險桿板金刮傷,足生損害於原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8,15 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被原告霸凌,當初用車尾巴抵住伊的駕駛座, 伊被欺負忍無可忍才去刮系爭車輛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 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 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 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 92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 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申請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服 務廠估價單、車損照片、國民身分證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 卷第7至17頁)。而被告因上開行為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經 本院以115年度豐簡字第3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 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3至16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全案卷宗查核 屬實。基此,被告之行為既有前述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員 告知系爭車輛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上開過失侵權行為而受有損 害,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茲就 原告主張之車輛維修費用,有無理由,說明如下: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被保 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 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 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 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 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 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 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 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   ⒉查系爭車輛係於96年10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至114年 8月14日受損時,已使用17年10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 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28,1 51元(含鈑金費用4,018元、塗裝費用18,401元及零件費 用5,732元)。惟零件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 ,應予折舊。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 」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 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 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系 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17年10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 ,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系爭車輛之零件扣除折舊後之 餘額為57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 鈑金費用及塗裝費用,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22,9 93元(計算式:574元+4,018元+18,401元=22,993元)。 基此,認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22,993元,洵屬可 採;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尚難准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年息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 明文。本件原告行使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 無確定期限之金錢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經本院於115年1月2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見豐簡附民卷第27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 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2,9 93元,及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示。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爰為判決如主 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 執行之宣告,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   七、本件係由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 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 裁判費。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核 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732×0.369=2,1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732-2,115=3,617 第2年折舊值    3,617×0.369=1,33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617-1,335=2,282 第3年折舊值    2,282×0.369=84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282-842=1,440 第4年折舊值    1,440×0.369=53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440-531=909 第5年折舊值    909×0.369=33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909-335=574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14年折舊值    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15年折舊值    0 第15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16年折舊值    0 第16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17年折舊值    0 第17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第18年折舊值    0 第18年折舊後價值  574-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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