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虎小字第172號虎尾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55711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2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裁判由 虎尾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
訴訟代理人 黃○利
被 告 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2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51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