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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虎尾簡易庭民事115年度虎小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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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虎小字第172號虎尾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2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裁判由 虎尾簡易庭民事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 訴訟代理人 黃○利 被 告 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2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51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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