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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115年度花簡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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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花簡字第108號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570元,及自民國(下同)1 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 ,並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本裁判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花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訴訟代理人 吳○頤 被 告 江○○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570元,及自民國(下同)1 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 ,並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㈠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主張:被告於113年3月21日向 原告借款20萬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10.13計算,如 未依約按期繳款,並有違約金之約定。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尚欠如訴之聲明所示,迭經催討無效,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依貸款契約約定請求。㈡被告並未到場,其曾提出之書狀( 卷41頁)僅表明:聲明異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個 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單等為憑;而被告僅空言聲明異議 ,未提出具體事證供本院參酌,其異議難認有理,復依上開 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約定 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假執行,暨核定訴訟費用 為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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