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花簡字第108號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570元,及自民國(下同)1 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 ,並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本裁判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花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訴訟代理人 吳○頤
被 告 江○○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570元,及自民國(下同)1
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
,並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㈠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主張:被告於113年3月21日向
原告借款20萬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10.13計算,如
未依約按期繳款,並有違約金之約定。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尚欠如訴之聲明所示,迭經催討無效,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依貸款契約約定請求。㈡被告並未到場,其曾提出之書狀(
卷41頁)僅表明:聲明異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個
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單等為憑;而被告僅空言聲明異議
,未提出具體事證供本院參酌,其異議難認有理,復依上開
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約定
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假執行,暨核定訴訟費用
為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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