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9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985479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5,15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
訴訟代理人 童○源
許○裕
被 告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5,15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15條約定,因本
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訴卷第24頁、
第32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構思公司)前
於民國110年1月26日邀同被告張○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6
日起至117年1月26日止,前一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不還本
,自第二年起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095%機動
計算,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變動而調整計息(目前為2.815%)。如逾期履行,除視為全
部到期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嗣
構思公司自115年3月26日起未依約繳納上系爭借款本息,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45,157元
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張○瑋為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沒辦法一次還清,希望可以和解後分期給付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
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
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第740條規定甚明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
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
繳款紀錄查詢及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是本院依證據調查之
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構思公司尚積欠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張○瑋為系爭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而系爭借款既已全部視為到期,則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有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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