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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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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69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5,15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 訴訟代理人 童○源 許○裕 被 告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5,15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15條約定,因本 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訴卷第24頁、 第32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構思公司)前 於民國110年1月26日邀同被告張○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6 日起至117年1月26日止,前一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不還本 ,自第二年起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095%機動 計算,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變動而調整計息(目前為2.815%)。如逾期履行,除視為全 部到期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嗣 構思公司自115年3月26日起未依約繳納上系爭借款本息,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45,157元 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張○瑋為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沒辦法一次還清,希望可以和解後分期給付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 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 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第740條規定甚明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 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 繳款紀錄查詢及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是本院依證據調查之 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構思公司尚積欠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張○瑋為系爭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而系爭借款既已全部視為到期,則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有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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