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7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世捷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世捷集運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232306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世捷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 訴訟代理人 王○凱律師 許○勇律師 被 告 啟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勳 訴訟代理人 吳○穎律師 蔡○均律師 被 告 邏輯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杞○林 訴訟代理人 王○毅律師 被 告 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儀 訴訟代理人 陳○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世捷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
訴訟代理人 王○凱律師
許○勇律師
被 告 啟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勳
訴訟代理人 吳○穎律師
蔡○均律師
被 告 邏輯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杞○林
訴訟代理人 王○毅律師
被 告 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儀
訴訟代理人 陳○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
為:「㈠被告啟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4,099,859元,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邏輯運籌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34,500元,暨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65,641元,暨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前揭聲明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0元(計算式:
14,099,859元+534,500元+365,641元=15,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2,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6,600元,尚須補繳125
,900元(計算式:162,500元-36,600元=125,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佩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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