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4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209913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林○真 訴訟代理人 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林○真
訴訟代理人 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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