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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9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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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補字第92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張○名 被 告 李○材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祺律師 何○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金 ...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張○名 被 告 李○材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祺律師 何○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金 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500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 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末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 狀附表1所示之3篇報導內容移除,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00 元(計算式:4,100元+4,500元=8,6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7,100元,應再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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