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2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統編:4286820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張○名 被 告 李○材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祺律師 何○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金 ...」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張○名
被 告 李○材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祺律師
何○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金
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500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
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末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
狀附表1所示之3篇報導內容移除,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00
元(計算式:4,100元+4,500元=8,6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7,100元,應再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