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呂○逸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一)111年10月7日(二)11
3年7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6,180,000元(二)6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一)
141年10月5日(二)143年7月1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向聲請人借用2筆5,150,00
0元、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
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合計
5,377,5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
登記簿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文山 84 878 10000分 之309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315 文山段8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二層:107.5 合計:107.5 陽台:23.35 全部 八德路二段213號二樓 共有部分:文山段2336建號,876.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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