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93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05903)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斌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張三騰之遺產管理人 ○、債務人余景登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三騰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斌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張三騰之遺產管理人
○、債務人余景登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三騰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
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
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張三騰係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死亡,
其管理人依法即僅需以管理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張三
騰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
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0日內查報:如債務人係公司,
應提出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如債務人係企
業商行,應提出最新商業抄本及其負責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三、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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