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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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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實 債 務 人 伍○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實 債 務 人 伍○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000000000000000 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 下同)10,65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9,786元整(已到期之 本金9,78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5年5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86 6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 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97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86元 伍○芳 自民國115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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