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73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7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趙○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及本 金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3月14日開始與債 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 債務人就使用...」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7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趙○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及本
金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3月14日開始與債
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
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
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
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
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4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
同)15,776元,及其中本金13,561元未按期繳付。(二)、
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27日止,帳款尚餘15,776元及其中
本金13,56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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