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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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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雄 債 務 人 邱森勝(原名:邱德政) 顏宥薰(原名:顏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雄 債 務 人 邱森勝(原名:邱德政) 顏宥薰(原名:顏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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