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8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034102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雄 債 務 人 邱森勝(原名:邱德政) 顏宥薰(原名:顏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雄
債 務 人 邱森勝(原名:邱德政)
顏宥薰(原名:顏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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