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16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1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溫○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捌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1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溫○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捌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
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5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88,8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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