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鄭○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 年10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鄭○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
年10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9,1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
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7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
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85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
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060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9153元 鄭○喬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 9085元 鄭○喬 自民國115年0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7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9153元 鄭○喬 自民國115年05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9085元 鄭○喬 自民國11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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