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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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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周○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1年2月24日、112年2 月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 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周○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1年2月24日、112年2 月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 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 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 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 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6月17日止,帳款 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65,488元,及其中本金161,141元未 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6月17日止,帳款 尚餘165,488元及其中本金161,14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059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869元 周○緯 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新臺幣 75307元 周○緯 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3 新臺幣 62965元 周○緯 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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