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985479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 代 理 人 王○德 債 務 人 黃子芸律師即雷李美珍即京畝豆漿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雷李美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零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
代 理 人 王○德
債 務 人 黃子芸律師即雷李美珍即京畝豆漿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雷李美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零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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