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李○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李○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
年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2.
9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76,4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
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
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
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