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李○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李○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 年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2. 9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76,4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 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 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 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 TWProbe 房產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