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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