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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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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雄 債 務 人 林○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雄 債 務 人 林○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001 46,675元 自民國95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20%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48,697元 自民國9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5% 自民國95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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