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8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353574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強 債 務 人 廖○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強
債 務 人 廖○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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