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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0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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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010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0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一 債 務 人 張正濠(原名:張瑞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正濠(原名:張瑞豪)〈身分證字號:Z00000000 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 〈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 定條款第廿三條...

本裁判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0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一 債 務 人 張正濠(原名:張瑞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正濠(原名:張瑞豪)〈身分證字號:Z00000000 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 〈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 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 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 自民國93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3年 9月1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26966元消費款、新臺幣14692元 循環利息、新臺幣2541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1441 99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 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01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966元 張正濠即張瑞豪 自民國93年9月1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126966元 張正濠即張瑞豪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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