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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115年度上易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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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上易字第6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黃○華給付上訴人黃○盆法定遲延利息 之裁判廢棄。 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黃○華給付上訴人黃○盆本金部分,另應

本裁判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上易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黃○盆 輔 佐 人 涂政偉 上 訴 人 黃○華 被上訴人兼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黃○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 月1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0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 起上訴,上訴人黃○盆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5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黃○華給付上訴人黃○盆法定遲延利息 之裁判廢棄。 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黃○華給付上訴人黃○盆本金部分,另應 給付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三、上訴人黃○盆之上訴及其餘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上訴人黃○華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黃○盆上訴部 分,由上訴人黃○盆負擔。關於上訴人黃○華上訴部分,由 上訴人黃○華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訴人黃金 盆(下逕稱姓名)於本院就其上訴請求連帶給付金額部分併 追加請求法定遲延利息,核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 諸上揭規定,其本件訴之追加為合法,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黃○盆主張:上訴人黃○華、被上訴人黃○祚(上2人均逕 稱姓名,下合稱黃○華等2人)與伊為鄰居關係,並與黃○○ 一同居住於彰化縣○○市○○路00巷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屢因停車而生糾紛,詎於民國112年1月29日,黃○華等 2人合謀故意將一根6尺長曬衣桿(下稱系爭曬衣桿)自系爭 房屋高處丟擲砸向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之引擎蓋、左前車門及左前葉 子板等位置受損,而使得伊受有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修 車費用損害;又黃○華亦自認系爭曬衣桿為自家所有且由其 購買家中用品,而黃○祚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一,對陽台 空間具支配及管理權限,當善盡管理之責,倘有疏失侵害他 人權利,當與黃○華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黃○華等2人 應連帶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另伊因上開侵權行為帶有恐嚇 性質,故意表現出對伊人身安全之明顯威脅,造成伊恐懼, 受有心理上衝擊、生活安寧破壞及安全感崩解,使得伊精神 極大痛苦,黃○華等2人應連帶賠償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條規定,求為判命黃○華等2人應連帶給付53萬元之判決。 黃○盆另就上開事實於本院追加請求黃○華等2人應連帶給 付53萬元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黃○華等2人則以:黃○盆未舉證證明伊等有何不法侵權行 為,且系爭車輛蓋有防曬反光棉墊,系爭曬衣桿落下先打到 引擎蓋左邊上的防曬反光棉墊、或該棉墊更左邊邊緣處,影 響系爭曬衣桿是否確實打到系爭車輛之判斷,黃○盆應無受 有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民汽車公司)114年9月30 日(114)裕民零服字第0902號函(下稱114年9月30日函) 所稱6,831元(計算式:工資4,131元+噴漆材料2,700元=6,8 31元)之修復支出損害,黃○盆之請求應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判決命黃○華給付黃○盆6,8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下稱6,831元本息),並駁回黃○盆其餘之訴,黃金 盆、黃○華各自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黃○盆並就 利息部分為訴之追加,茲分論如下:  ㈠黃○盆之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   黃○盆之上訴及追加之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 聲明部分及其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㈡黃○華應再給付黃金 盆52萬3,169元;黃○祚就黃○華應給付之53萬元,應與其 負連帶給付之責。㈢黃○華就原審判命給付之6,831元及前項 應給付之52萬3,169元,暨黃○祚就前項應連帶給付之53萬 元,均應加給自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黃○華等2人答辯聲明:黃○盆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㈡黃○華之上訴部分:   黃○華之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黃○華部分廢棄。⒉上開 廢棄部分,黃○盆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黃○盆答辯聲明:黃○華之上訴駁回。 四、兩造於審理中不爭執及爭執事項(見原審卷二第75頁、本院 卷第245至246頁,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減文句或依爭點 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⒈系爭曬衣桿於112年1月29日自系爭房屋掉落,掉落過程有砸 中黃○盆所有系爭車輛。依原法院所調得之彩色照片一張所 示,系爭車輛之受損處有約1公分之白色刮痕。  ⒉兩造所提供監視器畫面上顯示日期為112年1月29日。  ⒊黃○盆於原審陳稱:當天除黃○○、黃○華外,其他人不住在 這裡,伊不知道這些人當天有無在家等語。  ⒋系爭曬衣桿未附著於不動產,而係可獨立活動之動產。    以上雙方所不爭執之事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原法院11 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所刑 事照片黏貼紀錄表(下稱刑事照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 第117至119、180至181、351至355頁),應堪信為真正,上 開事實,本院均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爭點之所在:  ⒈黃○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黃○華等2人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⒉倘黃○盆得請求損害賠償,黃○盆可請求費用為何?  ⒊黃○盆得否請求精神慰撫金?如可,則數額為何?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 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 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黃○盆主張黃○華已自認家中用 品均由其購買,且系爭曬衣桿為自家所有,而黃○祚亦為系 爭房屋所有權人,自應由黃○華等2人就系爭曬衣桿於112年 1月29日自系爭房屋高處墜落後砸向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 之引擎蓋、左前車門及左前葉子板等位置受損之行為,負連 帶賠償之責云云,為黃○華等2人所否認,辯稱:黃○華係 於系爭曬衣桿掉下來後才回家,黃○祚並沒有居住在系爭房 屋等語,自應由黃○盆負舉證責任。  ㈡黃○盆未舉證黃○華等2人有故意侵權行為:   查,黃○盆於原審陳稱:系爭曬衣桿落下來後,伊出去看, 有看到黃○祚及外勞在樓上陽臺,所以伊認為是他們丟的; 伊是主張黃○華等全家均有嫌疑,伊有看到黃○祚及外勞, 黃○華說要賠償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0、181、264頁) ,足認黃○盆未於第一時間全程目擊系爭曬衣桿掉落之完整 經過,自難遽執為黃○華等2人有故意侵權行為之不利認定 。又觀諸刑事照片所示(見原審卷一第351至353頁),系爭 曬衣桿係先掉落在系爭房屋之隔壁建築二樓遮陽板上,再往 下掉落砸向系爭車輛,且系爭車輛有一痕長度約1公分之刮 痕,但未見有任何人影出現其中,自亦無從證明黃○華等2 人合謀故意丟擲系爭曬衣桿導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黃金 盆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證明黃○華等2人合謀故意丟擲系 爭曬衣桿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是黃○盆主張黃○華等2 人應負故意侵權行為賠償之責云云,於法無據。  ㈢黃○華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賠償之責、黃○祚無庸負過失侵權 行為賠償之責:  1.參見原審勘驗黃○盆所提供監視器畫面之結果:「12時46分 23秒:右下方一戶有圍籬,左方的住宅有淺綠色遮雨棚,住 宅前方有停放鐵灰色車輛一部。12時46分25秒:遮雨棚上方 出現1支掉落的竹竿,掉落於遮雨棚時先平行於遮雨棚,再 往下掉落。12時46分26秒:竹竿先垂直地面一端砸到地上, 竹竿身再敲擊到車輛左前引擎蓋跟側車身的交接處後滑落地 面。」、「14時34分32秒至同時分49秒:黃○華將原本掉落 於黃○華住家圍牆外之竹竿撿起來後,拿到採光罩下放置於 圍牆內側地上。14時35分15秒至同時分19秒:黃○華將放置 於圍牆內側地上之竹竿拿起來後,往屋內走,並將竹竿拿到 屋內。」、「14時44分08秒至至同時分55秒:警察到達現場 ,黃○盆向警察陳述事發經過。14時46分41秒至同時48分52 秒:黃○華從屋內走出來,與警察、黃○盆一起查看系爭車 輛受損部分。14時47分33秒:黃○華稱沒有人要把竿子弄下 來啊。14時47分35秒:警察稱那是它自己掉下來的?14時47 分36秒:黃○華稱對啊,它自己掉下來的…沒有,也要舉證 啊。」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80至181、413、415至416頁) ,黃○華亦於原審已陳稱:那天伊外出買午餐,回來就看到 系爭曬衣桿在地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17頁),可見黃秋 華自外返家後發現系爭曬衣桿掉落,即有將系爭曬衣桿拿進 系爭房屋內之情,且除於警方接獲報案到場詢問時答稱:系 爭曬衣桿是它自己掉下來的等語外,黃○華復於原審自承: 系爭房屋平常係伊與黃○○居住,黃○○不良於行,需要輔助才 能動,系爭竹竿係伊家的,家中之用品均係其購買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413、416、417頁),足認黃○華係購買系爭曬 衣桿之人及使用人,則黃○華既未牢固系爭曬衣桿致系爭曬 衣桿自系爭房屋高處墜落,堪認黃○華就本件損害事故之發 生確有過失,並與系爭車輛所受車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 黃○盆主張黃○華應負過失侵權責任,確屬有據。  2.又黃○盆雖主張黃○祚係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一,應依民法 第191條之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云云,然系爭曬衣桿未附著於 不動產,係可獨立活動之動產,非屬該條規定範疇,且本院 業已認定黃○華等2人未有故意侵權行為,且黃○華為系爭 曬衣桿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負過失侵權之責,已詳如上 述,佐以黃○盆於原審亦陳述:除了黃○○跟外勞,還有黃秋 華居住在系爭房屋,其他人不住在這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81頁),自不能僅因黃○祚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之一, 即令黃○祚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之責。黃○盆 亦未舉證證明黃○祚就系爭車輛受損有何應負連帶之責之法 律依據,則其請求黃○祚應與黃○華連帶負損害之責云云, 難認有據。  ㈣黃○盆得請求黃○華賠償6,831元:  1.黃○盆雖先主張:系爭車輛之玻璃遭砸破云云(見原審卷一 第180頁),後改稱:系爭車輛有3處受損、系爭車輛上面左 右板金都有受損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81、412頁),惟查, 依上開原審勘驗結果(見原審卷一第180至181頁),可認系 爭曬衣桿掉落時,係先掉落於遮雨棚,經遮雨棚緩衝後,再 垂直掉落地面,一端砸到地上後,才又傾倒敲擊到車輛左前 引擎蓋跟側車身的交接處始滑落地面,是系爭曬衣桿顯僅碰 撞到系爭車輛之一點,且業經遮雨棚、地面兩次緩衝始敲擊 到系爭車輛,黃○盆主張玻璃砸破、三處受損、左右鈑金受 損等節,不僅全未舉證以實其說,亦均顯與系爭曬衣桿掉落 無關。  2.另觀諸原法院依職權所調取刑事照片(見原審卷一第351至3 55頁)所示,員警於到場時有對系爭車輛受損處拍照,並請 當事人指明,僅見系爭車輛之受損處僅有約1公分之白色刮 痕(見原審卷一第355頁),此刮痕情形與上述系爭曬衣桿 掉落、敲擊系爭車輛之位置及情節相符,堪認應係系爭曬衣 桿掉落所致。黃○華雖辯稱:當日系爭車輛蓋有反光棉墊, 系爭曬衣桿是否確實打到系爭車輛之辯解,委無足取。  3.而黃○盆所提裕民汽車公司之報價單(見原審卷一第205頁 ),經黃○華爭執其必要性(見原審卷一第413頁),觀其 內容包含引擎蓋噴漆3,080元、項目「美容」之極光鍍膜1萬 2,500元等費用,顯非系爭車輛受損之必要修繕費用。復經 原法院檢附員警到場時拍攝之系爭車輛受損照片,函詢裕民 汽車公司合理之修繕費用為何,經裕民汽車公司以114年9月 30日函覆總計6,831元(計算式:工資4,131元+噴漆材料2,7 00元=6,831元,見原審卷二第41頁)。又烤漆涉及調色、噴 漆之專業工時計算,非屬零件之範疇,另噴漆材料之本身不 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 成功能之一部,於此種情形下,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請求賠 償,自屬相當,無須予以折舊。基上,黃○盆請求黃○華賠 償金額於6,831元範圍內為可採;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  ㈤黃○盆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黃○盆另主張系爭曬衣桿掉落使系爭車輛受損之行為,係黃 秋華等2人合謀、故意擊毀系爭車輛,具備故意之毀損及恐 嚇性質,故應給付伊精神慰撫金云云。經查,此部分僅為黃 金盆空言主張,未舉證以實其說,已如上述,況黃○盆前開 所受侵害者乃財產權,而非人格權,依上開說明,自無從請 求慰撫金,故黃○盆請求黃○華等2人須賠償其因系爭車輛 受損之精神賠償50萬元部分,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黃○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黃○華給付6,83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決命黃秋 華應給付黃○盆6,831元部分之利息之諭知,核屬訴外裁判 ,自有未合,黃○華就此部分上訴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予以廢棄並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毋庸為改判。 另本院前開廢棄部分,僅屬附帶請求性質,原不在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範圍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是原 審關於訴訟費用分擔之裁判,尚無併予廢棄必要。至於上開 不應准許部分,為黃○盆敗訴之諭知;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 ,為黃○華敗訴之判決,均無違誤。黃○盆、黃○華就前開 各自敗訴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均為無理由,黃○盆之上訴、黃○華之其餘上訴均應 予駁回。另黃○盆追加請求黃○華給付6,831元部分自114年 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黃○盆之上訴無理由、追加之訴一部有理由 、一部無理由,黃○華之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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