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上易字第6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068894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黃○華給付上訴人黃○盆法定遲延利息 之裁判廢棄。 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黃○華給付上訴人黃○盆本金部分,另應」
本裁判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於 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上易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黃○盆
輔 佐 人 涂政偉
上 訴 人 黃○華
被上訴人兼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黃○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
月1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0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
起上訴,上訴人黃○盆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5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黃○華給付上訴人黃○盆法定遲延利息
之裁判廢棄。
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黃○華給付上訴人黃○盆本金部分,另應
給付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三、上訴人黃○盆之上訴及其餘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上訴人黃○華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黃○盆上訴部
分,由上訴人黃○盆負擔。關於上訴人黃○華上訴部分,由
上訴人黃○華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訴人黃金
盆(下逕稱姓名)於本院就其上訴請求連帶給付金額部分併
追加請求法定遲延利息,核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
諸上揭規定,其本件訴之追加為合法,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黃○盆主張:上訴人黃○華、被上訴人黃○祚(上2人均逕
稱姓名,下合稱黃○華等2人)與伊為鄰居關係,並與黃○○
一同居住於彰化縣○○市○○路00巷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屢因停車而生糾紛,詎於民國112年1月29日,黃○華等
2人合謀故意將一根6尺長曬衣桿(下稱系爭曬衣桿)自系爭
房屋高處丟擲砸向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之引擎蓋、左前車門及左前葉
子板等位置受損,而使得伊受有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修
車費用損害;又黃○華亦自認系爭曬衣桿為自家所有且由其
購買家中用品,而黃○祚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一,對陽台
空間具支配及管理權限,當善盡管理之責,倘有疏失侵害他
人權利,當與黃○華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黃○華等2人
應連帶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另伊因上開侵權行為帶有恐嚇
性質,故意表現出對伊人身安全之明顯威脅,造成伊恐懼,
受有心理上衝擊、生活安寧破壞及安全感崩解,使得伊精神
極大痛苦,黃○華等2人應連帶賠償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條規定,求為判命黃○華等2人應連帶給付53萬元之判決。
黃○盆另就上開事實於本院追加請求黃○華等2人應連帶給
付53萬元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黃○華等2人則以:黃○盆未舉證證明伊等有何不法侵權行
為,且系爭車輛蓋有防曬反光棉墊,系爭曬衣桿落下先打到
引擎蓋左邊上的防曬反光棉墊、或該棉墊更左邊邊緣處,影
響系爭曬衣桿是否確實打到系爭車輛之判斷,黃○盆應無受
有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民汽車公司)114年9月30
日(114)裕民零服字第0902號函(下稱114年9月30日函)
所稱6,831元(計算式:工資4,131元+噴漆材料2,700元=6,8
31元)之修復支出損害,黃○盆之請求應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判決命黃○華給付黃○盆6,8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下稱6,831元本息),並駁回黃○盆其餘之訴,黃金
盆、黃○華各自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黃○盆並就
利息部分為訴之追加,茲分論如下:
㈠黃○盆之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
黃○盆之上訴及追加之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
聲明部分及其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㈡黃○華應再給付黃金
盆52萬3,169元;黃○祚就黃○華應給付之53萬元,應與其
負連帶給付之責。㈢黃○華就原審判命給付之6,831元及前項
應給付之52萬3,169元,暨黃○祚就前項應連帶給付之53萬
元,均應加給自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黃○華等2人答辯聲明:黃○盆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㈡黃○華之上訴部分:
黃○華之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黃○華部分廢棄。⒉上開
廢棄部分,黃○盆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黃○盆答辯聲明:黃○華之上訴駁回。
四、兩造於審理中不爭執及爭執事項(見原審卷二第75頁、本院
卷第245至246頁,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減文句或依爭點
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⒈系爭曬衣桿於112年1月29日自系爭房屋掉落,掉落過程有砸
中黃○盆所有系爭車輛。依原法院所調得之彩色照片一張所
示,系爭車輛之受損處有約1公分之白色刮痕。
⒉兩造所提供監視器畫面上顯示日期為112年1月29日。
⒊黃○盆於原審陳稱:當天除黃○○、黃○華外,其他人不住在
這裡,伊不知道這些人當天有無在家等語。
⒋系爭曬衣桿未附著於不動產,而係可獨立活動之動產。
以上雙方所不爭執之事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原法院11
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所刑
事照片黏貼紀錄表(下稱刑事照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
第117至119、180至181、351至355頁),應堪信為真正,上
開事實,本院均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爭點之所在:
⒈黃○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黃○華等2人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⒉倘黃○盆得請求損害賠償,黃○盆可請求費用為何?
⒊黃○盆得否請求精神慰撫金?如可,則數額為何?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
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
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黃○盆主張黃○華已自認家中用
品均由其購買,且系爭曬衣桿為自家所有,而黃○祚亦為系
爭房屋所有權人,自應由黃○華等2人就系爭曬衣桿於112年
1月29日自系爭房屋高處墜落後砸向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
之引擎蓋、左前車門及左前葉子板等位置受損之行為,負連
帶賠償之責云云,為黃○華等2人所否認,辯稱:黃○華係
於系爭曬衣桿掉下來後才回家,黃○祚並沒有居住在系爭房
屋等語,自應由黃○盆負舉證責任。
㈡黃○盆未舉證黃○華等2人有故意侵權行為:
查,黃○盆於原審陳稱:系爭曬衣桿落下來後,伊出去看,
有看到黃○祚及外勞在樓上陽臺,所以伊認為是他們丟的;
伊是主張黃○華等全家均有嫌疑,伊有看到黃○祚及外勞,
黃○華說要賠償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0、181、264頁)
,足認黃○盆未於第一時間全程目擊系爭曬衣桿掉落之完整
經過,自難遽執為黃○華等2人有故意侵權行為之不利認定
。又觀諸刑事照片所示(見原審卷一第351至353頁),系爭
曬衣桿係先掉落在系爭房屋之隔壁建築二樓遮陽板上,再往
下掉落砸向系爭車輛,且系爭車輛有一痕長度約1公分之刮
痕,但未見有任何人影出現其中,自亦無從證明黃○華等2
人合謀故意丟擲系爭曬衣桿導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黃金
盆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證明黃○華等2人合謀故意丟擲系
爭曬衣桿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是黃○盆主張黃○華等2
人應負故意侵權行為賠償之責云云,於法無據。
㈢黃○華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賠償之責、黃○祚無庸負過失侵權
行為賠償之責:
1.參見原審勘驗黃○盆所提供監視器畫面之結果:「12時46分
23秒:右下方一戶有圍籬,左方的住宅有淺綠色遮雨棚,住
宅前方有停放鐵灰色車輛一部。12時46分25秒:遮雨棚上方
出現1支掉落的竹竿,掉落於遮雨棚時先平行於遮雨棚,再
往下掉落。12時46分26秒:竹竿先垂直地面一端砸到地上,
竹竿身再敲擊到車輛左前引擎蓋跟側車身的交接處後滑落地
面。」、「14時34分32秒至同時分49秒:黃○華將原本掉落
於黃○華住家圍牆外之竹竿撿起來後,拿到採光罩下放置於
圍牆內側地上。14時35分15秒至同時分19秒:黃○華將放置
於圍牆內側地上之竹竿拿起來後,往屋內走,並將竹竿拿到
屋內。」、「14時44分08秒至至同時分55秒:警察到達現場
,黃○盆向警察陳述事發經過。14時46分41秒至同時48分52
秒:黃○華從屋內走出來,與警察、黃○盆一起查看系爭車
輛受損部分。14時47分33秒:黃○華稱沒有人要把竿子弄下
來啊。14時47分35秒:警察稱那是它自己掉下來的?14時47
分36秒:黃○華稱對啊,它自己掉下來的…沒有,也要舉證
啊。」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80至181、413、415至416頁)
,黃○華亦於原審已陳稱:那天伊外出買午餐,回來就看到
系爭曬衣桿在地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17頁),可見黃秋
華自外返家後發現系爭曬衣桿掉落,即有將系爭曬衣桿拿進
系爭房屋內之情,且除於警方接獲報案到場詢問時答稱:系
爭曬衣桿是它自己掉下來的等語外,黃○華復於原審自承:
系爭房屋平常係伊與黃○○居住,黃○○不良於行,需要輔助才
能動,系爭竹竿係伊家的,家中之用品均係其購買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413、416、417頁),足認黃○華係購買系爭曬
衣桿之人及使用人,則黃○華既未牢固系爭曬衣桿致系爭曬
衣桿自系爭房屋高處墜落,堪認黃○華就本件損害事故之發
生確有過失,並與系爭車輛所受車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
黃○盆主張黃○華應負過失侵權責任,確屬有據。
2.又黃○盆雖主張黃○祚係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一,應依民法
第191條↗之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云云,然系爭曬衣桿未附著於
不動產,係可獨立活動之動產,非屬該條規定範疇,且本院
業已認定黃○華等2人未有故意侵權行為,且黃○華為系爭
曬衣桿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負過失侵權之責,已詳如上
述,佐以黃○盆於原審亦陳述:除了黃○○跟外勞,還有黃秋
華居住在系爭房屋,其他人不住在這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81頁),自不能僅因黃○祚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之一,
即令黃○祚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之責。黃○盆
亦未舉證證明黃○祚就系爭車輛受損有何應負連帶之責之法
律依據,則其請求黃○祚應與黃○華連帶負損害之責云云,
難認有據。
㈣黃○盆得請求黃○華賠償6,831元:
1.黃○盆雖先主張:系爭車輛之玻璃遭砸破云云(見原審卷一
第180頁),後改稱:系爭車輛有3處受損、系爭車輛上面左
右板金都有受損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81、412頁),惟查,
依上開原審勘驗結果(見原審卷一第180至181頁),可認系
爭曬衣桿掉落時,係先掉落於遮雨棚,經遮雨棚緩衝後,再
垂直掉落地面,一端砸到地上後,才又傾倒敲擊到車輛左前
引擎蓋跟側車身的交接處始滑落地面,是系爭曬衣桿顯僅碰
撞到系爭車輛之一點,且業經遮雨棚、地面兩次緩衝始敲擊
到系爭車輛,黃○盆主張玻璃砸破、三處受損、左右鈑金受
損等節,不僅全未舉證以實其說,亦均顯與系爭曬衣桿掉落
無關。
2.另觀諸原法院依職權所調取刑事照片(見原審卷一第351至3
55頁)所示,員警於到場時有對系爭車輛受損處拍照,並請
當事人指明,僅見系爭車輛之受損處僅有約1公分之白色刮
痕(見原審卷一第355頁),此刮痕情形與上述系爭曬衣桿
掉落、敲擊系爭車輛之位置及情節相符,堪認應係系爭曬衣
桿掉落所致。黃○華雖辯稱:當日系爭車輛蓋有反光棉墊,
系爭曬衣桿是否確實打到系爭車輛之辯解,委無足取。
3.而黃○盆所提裕民汽車公司之報價單(見原審卷一第205頁
),經黃○華爭執其必要性(見原審卷一第413頁),觀其
內容包含引擎蓋噴漆3,080元、項目「美容」之極光鍍膜1萬
2,500元等費用,顯非系爭車輛受損之必要修繕費用。復經
原法院檢附員警到場時拍攝之系爭車輛受損照片,函詢裕民
汽車公司合理之修繕費用為何,經裕民汽車公司以114年9月
30日函覆總計6,831元(計算式:工資4,131元+噴漆材料2,7
00元=6,831元,見原審卷二第41頁)。又烤漆涉及調色、噴
漆之專業工時計算,非屬零件之範疇,另噴漆材料之本身不
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
成功能之一部,於此種情形下,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請求賠
償,自屬相當,無須予以折舊。基上,黃○盆請求黃○華賠
償金額於6,831元範圍內為可採;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
㈤黃○盆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黃○盆另主張系爭曬衣桿掉落使系爭車輛受損之行為,係黃
秋華等2人合謀、故意擊毀系爭車輛,具備故意之毀損及恐
嚇性質,故應給付伊精神慰撫金云云。經查,此部分僅為黃
金盆空言主張,未舉證以實其說,已如上述,況黃○盆前開
所受侵害者乃財產權,而非人格權,依上開說明,自無從請
求慰撫金,故黃○盆請求黃○華等2人須賠償其因系爭車輛
受損之精神賠償50萬元部分,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黃○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黃○華給付6,83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決命黃秋
華應給付黃○盆6,831元部分之利息之諭知,核屬訴外裁判
,自有未合,黃○華就此部分上訴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予以廢棄並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毋庸為改判。
另本院前開廢棄部分,僅屬附帶請求性質,原不在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範圍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是原
審關於訴訟費用分擔之裁判,尚無併予廢棄必要。至於上開
不應准許部分,為黃○盆敗訴之諭知;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
,為黃○華敗訴之判決,均無違誤。黃○盆、黃○華就前開
各自敗訴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均為無理由,黃○盆之上訴、黃○華之其餘上訴均應
予駁回。另黃○盆追加請求黃○華給付6,831元部分自114年
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黃○盆之上訴無理由、追加之訴一部有理由
、一部無理由,黃○華之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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