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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12年度重上字第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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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重上字第684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8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

本裁判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2026-06-0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 8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 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 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84 號判決,係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宣示判決,上訴人凌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嘉公司)之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係於 115年4月27日變更登記為梁○芳,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 新任法定代理人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另向第三審法 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 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凌嘉公司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115年6月2日提起第三 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 理人,且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凌嘉公司係就本訴關於 命凌嘉公司給付新臺幣3766萬9547元本息,及反訴關於駁回 凌嘉公司就美金768萬7214元本息請求部分,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是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2億7597萬3181元( 本訴部分為新臺幣3766萬9547元,反訴部分為美金768萬721 4元,以原審於112年7月11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時所 載匯率即美金比新臺幣為1比31折算結果為新臺幣2億3830萬 3634元,兩者加總,合計為新臺幣2億7597萬3181元),依 前揭說明,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39萬831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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